台湾宪法法庭于2024年9月20日判决死刑合宪,但强化人权保障。判决书提及台湾死刑存在某些疑虑,但仍允许继续使用这种本质上残忍的刑罚。
针对台湾当前所有37名死刑囚犯提出的法律挑战,宪法法庭认定死刑合乎宪法,但对判处死刑作出更大限制。宪法法院这份新判决旨在强化正当程序权利,包括科处死刑须经合议庭法官一致同意,禁止对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者判处死刑。非经一致决被判处死刑的,或自认其犯行非属“情节最严重”犯罪的死刑犯都可提出非常上诉。
“台湾新增司法限制可望促使被判死刑人数减少,但宪法法庭错失了废除这种本质上残忍刑罚的重大契机,” 人权观察亚洲区副主任西蒙・汉德森(Simon Henderson)说。“台湾政府应由此向前迈进,立即暂停执行所有死刑。”
根据这件新判决,宪法法庭加强了刑事诉讼的程序保障,新增 “最严重”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在检察官调查和警察询问阶段必须有辩护人在场陪同的规定。
判决并扩大《刑事诉讼法》的保障范围,规定第三审(即终审)量刑须经言词辩论并保障被告之受律师协助权。根据判决,以上判决意旨均立即生效,立法机关必须在两年内修正相关法条。
按照这件新判决,台湾政府应确保所有为目前死囚提出的非常上诉均能获得充分的时间与资源,以维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明定的正当程序权利。
尽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允许在少数情况下适用死刑,但其《第二任择议定书》明文宣告“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使人权持续发展”,要求各国承诺终结死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也表明,判处死刑不符合生命权以及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台湾已于2006年全面废除唯一死刑,但仍保留50条可处死刑的罪名。自2002年以后,只有故意杀人罪犯被执行死刑,最近一次执行是在2020年。宪法法庭的前身大法官会议曾分别在1985年、1990年和1999年就死刑作出宪法解释,三次均保留死刑。
“台湾可以藉由废除死刑巩固其亚洲人权领导者的声誉,” 汉德森说。“作出错误且无法逆转的处罚的风险,应予彻底排除。”